中國網財經11月19日訊(記者 郭帥)宣稱購車“送京牌”、“不影響搖號”,北京星耀騰飛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星耀騰飛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日前迎來二審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星耀騰飛公司上訴訴求,支持了豐臺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的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宣傳“送京牌”“不影響搖號”遭罰百萬
2018年9月,原北京工商局豐臺分局(即“豐臺市場監管局”)至北京星耀騰飛公司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公司店鋪門頭牌匾印有“上汽大通專賣專注京牌業務”字樣,店內懸掛“上汽大通購車送京牌直落個人名下”字樣的紅色條幅,且擺放有“G10全心為你大大的MPV購車送京牌可落戶個人、公戶名下北京藍牌,不影響搖號”字樣的易拉寶。
豐臺市監局認為北京星耀騰飛公司上述宣傳行為,涉嫌屬于《廣告法》規定的虛假廣告的情形,于當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后豐臺市監局向北京星耀騰飛公司以及相關部門及企業發函調查取證后發現,北京星耀騰飛所售的“培新牌XH5030XJC”系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北京星耀騰飛公司所宣傳的“京牌”與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政策下的“京牌”意義不同,存在刻意混淆概念干擾消費者理解認知從而做出錯誤購車決定的嫌疑,不排除一般消費者因北京星耀騰飛公司的廣告宣傳做出錯誤的購車選擇。
豐臺市監局認為北京星耀騰飛公司“利用易拉寶印刷品發布‘購車送京牌可落戶個人、公戶名下北京藍牌,不影響搖號’的廣告”以及“利用條幅發布‘上汽大通購車送京牌直落個人名下’的廣告”屬于“發布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行為”,分別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兩起處罰罰金合計100萬元。
豐臺市監局在調查時同時發現,北京星耀騰飛公司銷售的“上汽大通G10”系上海新華汽車廠由上海大通汽車有限公司旗下“大通牌SH6521G1-A”多用途乘用車改裝而成的“培新牌XH5030XJC”檢測車,該車為“單渦輪增壓”,并非北京星耀騰飛公司宣傳的“雙渦輪增壓”。豐臺市監局認為,北京星耀騰飛宣傳“宣傳上汽大通G10(培新牌XH5030XJC)是‘雙渦輪增壓’”的行為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消除影響,但不再給予罰款。
北京星耀騰飛公司對豐臺市監局上述處罰決定表示不服,并上訴至豐臺區人民法院,但一審未獲法院支持。星耀騰飛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遂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改判支持北京星耀騰飛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但最終未獲二審法院支持。
“廣告費用”成權益爭奪焦點
記者注意到,星耀騰飛公司連續兩次上訴爭議的焦點之一為罰金問題。依據《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處罰共有四種情形。罰金最低的情形下,僅“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金最高則為“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或“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p>
北京星耀騰飛公司認為:“豐臺市監局認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錯誤,星耀騰飛公司無自行制作廣告的條件,故都是委托第三方制作。因規模小,管理不規范,故無法提供當時委托制作廣告的原始合同票據。為彌補該項不足,廣告制作者補開了當時制作費用380元收據,制作者在調查時因害怕處罰而否認。星耀騰飛公司特委托第三方制作相同規格的易拉寶和條幅共花費230元以證明廣告費用并非無法計算。豐臺市監局應繼續查明事實,不應在未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處罰?!?/p>
豐臺市監局則向一審法院辯稱:“北京星耀騰飛公司未對其廣告費用能夠確定的主張提供有效證據,豐臺市監局認定星耀騰飛公司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并無不妥。綜上,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幅度合理,適用法律正確?!?/p>
關于罰金的爭議,二審法院認為:“星耀騰飛公司的兩項宣傳行為,載體不同,宣傳內容不同,豐臺市監局在現有證據無法計算其廣告費用的情況下,針對上述行為分別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星耀騰飛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依法應予維持。星耀騰飛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p>
(責任編輯:賈玉靜)
